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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芭蕾舞团赔偿冯远征岳父12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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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8-2 17:22:39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备受关注的《红色娘子军》著作权之争仍在继续,今年5月18日,西城做出一审判决,中央芭蕾舞团(以下简称中芭)需向作者梁信支付12万元,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服并上诉。近日,本案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,双方分歧依然巨大。

  原告

  未允许将作品改编成芭蕾舞剧

  庭审当天,梁信委托了两位代理律师出庭,其本人、女儿梁丹妮和女婿冯远征都没有到现场。中芭则由舞团办公室副主任和一位代理律师出庭。

  庭审中,双方展开激烈争论。梁信表示,自己从未允许中央芭蕾舞团将《红色娘子军》改编成芭蕾舞剧,1993年双方订立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。中央芭蕾舞团2003年6月25日之后的《红色娘子军》演出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。对于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,也不能仅仅以书面形式道歉。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,请求予以撤销,并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,要求中芭停止侵权,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55万元。

  被告

  改编1964年已完成 原告也参与了

  中芭则称,改编早在1964年就已完成,而当时梁信先生也参与到了改编过程中,可以认为改编行为是经过梁信先生许可的。中芭与梁信1993年签署的合同是著作权的转让合同,在2003年以后不需要经过许可,只需要支付报酬。但一审法院将梁信没有主张、没有请求的报酬事项纳入裁判范围,并判赔12万元,违反“不告不理”原则,属于超越诉讼标的的违法裁判。

  梁信方面坚称并未许可,中芭原团长李承祥的证言显示,有“文化部决定排演”“文化部通知进行改编”等表述。

  梁信的代理律师据此表示,当时不是对私有权利协商一致的处分,而且当时并没有《著作权法》,因此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许可行为。

  “没有《婚姻法》的时候,夫妻结婚就无效吗?”中芭认为,没有成文法律并不是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。中芭还表示,一审关于赔礼道歉的认定也错误。法院立此案是侵犯改编权案件,而宣传海报单中未给梁信署名是关于署名权的违约之诉,而不是侵权诉讼,法院不能同案受理。据此,请求撤销一审判决。此案未当庭宣判。

  回顾

  一审判中芭赔偿12万

  梁信起诉称,1961年,他本人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《红色娘子军》被拍成同名电影公映发行。1964年,中芭未经他许可将该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并进行公演。

  1993年6月,双方订立协议,确认梁信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,中芭负有给梁信署名义务,并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“作品表演”向作者支付的报酬。

  梁信表示,2003年6月,协议期满失效,中芭迟迟未与其续约。他于2011年12月起诉,要求中芭停止侵权,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55万元。开庭时,中芭否认侵权,称双方于1993年6月所签协议使用“一次性付给”,是指一次性买断,请求法院驳回梁信全部诉求。

  西城法院一审认为,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的演出得到了梁信许可,不侵权。双方于1993年签订的协议,不属于作品许可性质,而是就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。

  2003年6月以后,中芭持续演出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不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侵犯梁信著作权,但应依法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。

  法院一审判决,就中芭在2003年6月后未付《红色娘子军》表演报酬,赔偿梁信12万元,并就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,向梁信赔礼道歉。

  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均不服一审判决,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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